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5]184号 2005-10-8 各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为确保我省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工作于2006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和做好相关业务的开票、缴退库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及向国库汇总缴纳“两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专用财政票据。省局发放票据的时间另行通知。 二、有关“两费”票据的种类、用途、填写、管理等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两费”收入的收取、缴退库和会统核算等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两费”票据的费用由省局统一负担。“通知”中的有关附件省略。 四、省局将在今年年底之前下发2006年票证领用存季报表任务。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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