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检[1999]64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运用税务检查询问职权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08
摘要:询问人员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其某一纳税事实及情况采取一事一问方式进行询问。询问记录人员对其陈述和认可的事实及情况进行记载,记录要客观、准确、详略得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运用税务检查询问职权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9]645号              1999-12-08


各区县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税务检查询问工作,规范我市地税系统正确运用税务检查询问职权,保证询问工作为税务检查提供合法有效的定案依据,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询问是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中的一项基本职权,是税务机关对检查中掌握的疑点或查帐时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的线索,向有关人员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提问,以证实或印证某些事实及情况的调查活动,是税务机关有效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基本方法。

  二、询问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依法执行税务检查公务的人员,询问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税务检查人员在行使询问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工作要求实施。

  三、税务检查人员依法对纳税人实施案头稽核、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的工作中,根据案情的需要,均可按照法定程序采用询问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

  四、税务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行使询问职权,可以采取实地询问、传唤询问的方式进行。

  (一)采取传唤询问方式的,实施询问职权的税务机关,应向被询问人发出通知,并办理送达手续。

  (二)采用实地询问方式的,在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随时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需核实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五、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询问时,只就其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有关问题及相关情况进行询问。

  六、税务机关检查人员行使询问职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一)询问工作的程序

  1、税务检查人员实施询问,采用传唤方式进行的,一般应提前三天向被询问人发出《询问通知书》,由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填制,并办理《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税务检查人员进行询问时必须两人以上,必须在询问前向被询问人出示税务检查证件,表明身份。

  3、税务检查人员进行询问时,必须有专人记录,并在询问前告知被询问人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以及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询问涉税案情和事实,要直接切入问题提问。不得诱导、暗示被询问人对所提问题作某种回答,严禁采取胁迫、欺骗的手段迫使被询问人提供证言。

  5、税务检查人员在询问行将结束前,应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申辩权,并如实记录被询问人的辩解意见。

  (二)填写制作《询问笔录》

  1、基本情况部分:包括询问时间、询问次数、询问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被询问人姓名等基本情况。

  (1)询问时间:包括询问开始与结束的时间。时间应完整注明年、月、日、时、分。

  (2)询问次数:凡进行两次以上询问的,第二次以后的询问笔录应当注明“第×次询问”。

  (3)询问地点:填写实施询问所处的详细地址。

  (4)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在询问结束时,询问人、记录人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5)被询问人姓名:被询问人为个人的,记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被询问人为代表纳税单位的,记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以及所代表的纳税单位全称等情况。

  2、询问与陈述部分。为询问笔录的主体内容,由询问人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陈述构成。

  (1)询问人员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其某一纳税事实及情况采取一事一问方式进行询问。询问记录人员对其陈述和认可的事实及情况进行记载,记录要客观、准确、详略得当。

  (2)记录被询问人违法事实的陈述,一般应包括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情况。事实复杂的,应对每一事实,每一环节及相关的证据来源逐一询问,并作连续、详细的记录,如实记载被询问人陈述的内容,对关键性情节要记录原话。

  (3)询问结束前,对被询问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在询问笔录中应如实记载。

  3、笔录结束部分:包括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和签名或盖章。

  (1)询问完毕后,应当场将询问笔录交与被询问人核对或向其宣读。

  (2)被询问人对笔录没有异议的,应签注“记录属实”的字样,并在笔录末尾处签字或盖章。

  (3)若记录中有差错、遗漏之处,询问人应根据被询问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并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签章或押印,或者注明“修改×处已看过”的字样,并在笔录末尾处签字或者盖章。

  (4)若被询问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询问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由负责询问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在笔录最后签名或盖章。

  (5)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应紧贴笔录最后一行。在每页下端签字的,应在笔录空白部分注明“以下空白”字样或填写空白符号。

  七、《询问笔录》必须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制作,并要求笔录字迹清晰,整洁干净,用语规范,真实完整。

  八、对需要询问多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分别进行询问和制作笔录。

  九、税务检查人员在询问职权时,应充分了解和分析案情,拟好询问提纲,制定询问计划,确定询问内容、时间和地点。在实施询问过程中,应注意询问的技巧和方法,作到简明扼要,有的放矢。

  十、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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