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9]48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0-11
摘要:在国家没有统一调整政策之前,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执行原来的管理办法(即设在深圳市的分支机构先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1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汇总到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482号                1999-10-11


罗湖、福田征收分局,第二、三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9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在国家没有统一调整政策之前,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执行原来的管理办法(即设在深圳市的分支机构先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1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汇总到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附件:国税函[1999]5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11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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