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1]168号 2001-04-02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省级、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审批,由各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在提取年度的2月15日前,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报送本年度管理费收支预算和上年度管理费收支决算报告,并附《管理费收支预(决)算审批表》(附件一)、会计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市国税局对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收支预、决算报告按规定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于2月底前报省国税局审批。 农村信用社在省国税局审批的管理费数额以内上交市级、省级和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可在计征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未经省国税局审批或超过审批数额上交的管理费不得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管理费收支预(决)算审批表》(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4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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