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广东省湛江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新版]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92号 2008-2-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印制广东省湛江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的请示》(湛国税发〔2008〕4号)收悉。经研究,针对你局近期发现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模仿“税眼”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格式,采取拆分虚开、大头小尾手法开具发票的情况,为加强对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省局同意在全省尚未统一印制“税眼”税控系统专用的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之前,暂由你局印制千元版、万元版和十万元版限额的“广东省湛江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式样见附件),印制总数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的使用量;同时,试行使用无色镭射防伪技术印制防伪标识,该防伪标识在人民币鉴别仪的照射下,呈现以税微为背景,印有“115”阿拉伯数字的立体图案。税微长为2.70CM,宽为1.70CM,周边由48条断续放射状光芒射线组成。以进一步巩固你们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推广应用“税眼”税控系统的成果。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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