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代征文化发展专用资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99号 1996-3-12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发[2001]74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自2001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深地税纪要[1996]1号和深圳市文化局深文联字[1996]28号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从1996年4月1日起停止代征文化发展专用资金,由市文化局自行征收。 现将有关停征交接问题明确如下: 1、税款所属期三月份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不再代征,由市文化局自行征收。 2、各征收分局、涉外检查分局、第一检查分局要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从现在起要搞好票款结算,做到票、款、帐相符。对未填开的票据不得截留,要认真清理、核准和登记,如数移交。 3、市局计财处将1996年4月1日前代征的文化发展基金按规定提留20%代征手续费返拨给各分局,剩余80%划转市文化专用资金专库。 各征收分局、涉外检查分局、第一检查分局必须在4月10─15日将末填开票据交到市文化局计财处并办好交接手续(地址:深南中路15号文化档案大楼四楼,电话:2270158,联系人:林处长、刘明)。 4、各分局要认真组织,分工一名副局长具体负责落实,并亲自动手加强指导和监督。不得遗留任何问题,该移交的资料、票据必须彻底交清,务必保质保量完成移交任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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