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征函[2004]17号 2004-07-2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商务部已经取消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经与省外经贸厅协调,现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申请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货代企业在申请领购货代发票时不再执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征字[1998]25号)中的需提交外经贸部及省外经贸委相关资料的规定,即不必再提供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证书》及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制签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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