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10]164号 2010-06-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全省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情况交叉检查结果表明,我省执行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核定的总体情况良好,效果明显。但也存在少数单位执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省局要求,各单位要督促白酒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查出的问题,巩固交叉检查成果,切实加强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交叉检查情况,由所在地国税机关正式通报被查企业,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二、省局重申,对符合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属于核定最低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但未上报核定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核定计税价格。 三、交叉检查中查出白酒生产企业去年未如实申报核定计税价格的,所在地国税机关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重新如实申报,由省局核定其最低计税价格。企业不申报核定计税价格或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按关联销售单位的对外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企业人为调整价格信息,虽不在核价范围,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以保证计税依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因企业申报错误,导致超范围核定或核价不实的,由企业申报并报省局予以调整。 四、未纳入此次交叉检查的单位,各地可视情对辖区内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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