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服务网点服务费收入征收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7]461号 2007-11-06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芳公司)反映,雅芳公司在我省境内的服务网点(即雅芳公司出资的店铺和授权经营店铺,下同)代雅芳公司为消费者、直销员提供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雅芳公司依法提供的其他服务,并取得雅芳公司支付的相关服务费。但部分雅芳服务网点不能按规定及时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造成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雅芳公司在我省境内(不含宁波,下同)的服务网点服务费收入有关税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在雅芳公司支付我省境内各地雅芳服务网点服务费时,暂由雅芳公司浙江分公司、温州分公司统一代征应纳税费及附加,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并申请代开发票。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将相关纳税资料信息传递给各服务网点所属地税机关备查。 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1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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