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营业用房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丽地税征[2002]34号 2002-4-9 第一征管局、第二征管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出租营业用房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1号)规定,现就出租营业用房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营业用房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实际租金收入额缴纳各项地方税收。对出租营业用房(不含出租的居住用房)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提供实际租金收入额或提供的租金收入额明显不合理的,按定期定额的办法征收。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出租营业用房,计税金额实行按地段分类以间为单位核定。具体定额详见附件《出租营业用房地段分类定额表》。 三、A类出租营业用房是指各路段直接临街(路)的店面;B类出租营业用房是指不临街(路)的店面和路段内的其它出租的营业用房。 四、间是指房屋的一个自然框架的内空,开间宽度在2.5米以上3.6米以下,面积为25平方米±10平方米。一间面积少于15平方米的,按0.5间计算,大于35平方米的按1.5间计算;实际楼层在二楼以上的,统一按0.5间计算。 五、出租营业用房的纳税期限,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的10日前申报纳税。 六、本通知从二〇〇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 出租营业用房地段分类定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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