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铁路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联[2006]7号 2006-11-12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征收管理,确保税款按期足额缴纳入库,哈尔滨铁路局体制改革前的原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海拉尔铁路分局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名单附后),应将“待缴库税款专户”的开户行、收款单位、账号提供给哈尔滨铁路局财务处。 二、哈尔滨铁路局财务处于季度终了15日内,将应缴纳及代征的货运凭证印花税,按国税发〔2006〕10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同城或异地汇款方式,将税款汇入税务机关指定的“待缴库税款专户”。 三、各主管地税机关要指定专人管理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收到税款后,用税收缴款书将税款缴入国库,在备注栏填写“哈尔滨铁路局缴印花税”,并将缴款书国库收讫联邮寄哈尔滨铁路局财务处(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51号,邮编150006)。 四、原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海拉尔铁路分局主管地税机关收到印花税税款后,应按规定付给哈尔滨铁路局财务处代征手续费,并及时汇入哈尔滨铁路局财务处提供的银行账户。 五、哈尔滨铁路局应于每季度终了30日内将上季度货运收入报表分别传递给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各一份。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铁路局 2006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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