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法字[1998]792号 1998-08-24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一些地市反映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征收营业税时阻力很大,矛盾较多,为正确执行全国统一税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工商部门各项收费征收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工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等十二项费用,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可不征收营业税;除此以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今后如有增列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的,从发布之日起不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