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152号 1996-08-27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转发给你们。鉴于建立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涉及到各部门、各行业和各扣缴单位,复杂、工作量大,省局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在高收入行业或高收入地区先搞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然后选择适当时机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拟在长沙市选择100户有代表性的扣缴单位进行试点。各地也应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不少于50户有条件的扣缴单位进行试点,试点方案要报省局备案。 二、各地要抓好试点企业的业务培训,加强具体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鉴于这项工作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各地要督促有条件的扣缴单位配备微机,利用微机开展试点工作。对其配备微机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四、建立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所需用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由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表式自行复制。 建立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对试点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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