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人社发[2022]42号 无锡市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 省政务办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25
摘要: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省政务办《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无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无锡市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 省政务办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锡人社发〔2022〕42号      2022-06-25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省政务办《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无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充分依托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及时交换相关部门数据,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补贴提供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女职工的二孩、三孩生育登记数据,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女职工6个月产假期间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女职工6个月产假期间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数据。

  二、统一申领程序。用人单位可通过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办理,也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办理,在申请时应提交《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花名册》和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补贴的申请受理,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进行审核,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补贴。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列支。如国家、省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试点政策发生变化,将根据资金支出情况重新调整。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数据比对审核,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资金加强监管。对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将责令退回,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各级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苏人社发〔2022〕47号 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5日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补贴对象

  2022年2月10日后(含2月10日),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在其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二孩或三孩后当月起即可申请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填写《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花名册》,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向纳税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办理,非纳税单位可至单位注册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办理,也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办理。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用人单位为该女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三孩按照80%给予补贴。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6个月。

  四、特殊情况

  女职工产假期间换单位的,根据不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单位的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在社会保险费补缴到账后进行申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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