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1]120号 2001-08-06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支持发展高新技术、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鼓励吸引海外学子积极回国创业,现对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问题。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纳税人生产经营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号)规定,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减免税时间。 二、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一般应为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的月份起至税收政策法规规定减免税年限届满的月份止。恢复征税当年实际纳税期限不足1年的,年汇算清缴时,应将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按12个月平均计算出月份应纳所得税额后,再以实际应纳税的月份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 (二)对新办企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如果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计算减免税期限,主管税务机关仍应按国税发[1996]23号文件规定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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