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2020)浙1102执2663号之二 发文日期:2021-01-12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浙1102执2663号之二 被执行人:朱某辉,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谭某,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冯某伟,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谢某,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朱某辉、谭某、冯某伟、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0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朱某辉缴纳罚金3万元,被执行人谭某缴纳罚金4万元,被执行人冯某伟缴纳罚金2万元,被执行人谢某缴纳罚金2万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于2020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朱某辉、谭某、冯某伟、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朱某辉、谭某、冯某伟、谢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朱某辉、冯某伟、谢某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谭某逾期未履行,已报告财产。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朱某辉、冯某伟、谢某涉财产部分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浙1102执2663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2020)浙110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朱某辉、冯某伟、谢某涉罚金部分的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谭某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谭某名下银行存款798.47元,本院已扣划出账。截至2021年1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70798.47元,未执行到位39201.5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谭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谭某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谭某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服刑所在监狱发送协助执行函,请求协助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综上,被执行人谭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1102执26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波 审判员 厉子勇 审判员 林旭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樊任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