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沪0113刑初1494号 发文日期:2021-12-31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铅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JY机械有限公司(已注销,以下简称“JY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江西省铅山县。因本案于2021年4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在经营JY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经营的公司虚开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款额为229,165元,上述发票已全部申报抵扣。 被告人杨某于2021年4月6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补缴的税款已被冻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工商登记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转账明细、工作情况,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缴补税款,可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周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常蓉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