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宁人社发〔2023〕58号 2023-04-27 税屋提示——依据宁人社函[2024]74号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本法规中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的规定停止执行。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市、县(区)税务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精神,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废止]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同时,根据国办发〔2019〕13号文件“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的有关要求,工伤保险所涉及的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各类待遇,其计发基数上下线均以调整后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确定。 三、各市、县(区)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执行中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与宁夏税务局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报告。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4月27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58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在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29日制定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为落实人社部发〔2023〕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58号)。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情况。自2015年起,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五延”,总费率由3%降至1%。此次,延续实施过去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关于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情况。自2018年起,工伤保险开始降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关于经办执行。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不会影响保险待遇标准和按时足额发放,各地和相关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市场主体普遍受益,稳定社会预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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