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7-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决定对《襄樊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襄樊新兴工贸家电有限公司跨区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襄国税函[2006]46号)等10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襄樊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襄樊新兴工贸家电有限公司跨区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襄国税函[2006]46号)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襄樊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分店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襄国税发[2009]6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妞妞食品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分店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襄国税发[2009]6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襄樊金统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分店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襄国税发[2009]6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五、将《关于襄樊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分店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襄国税函[2010]3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国家税务局、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六、将《关于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及所属各分店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襄国税函[2010]1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国家税务局、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七、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烟草公司襄阳市公司、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有关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襄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二款中“市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八、将《关于中百仓储襄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分店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襄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附件《中百仓储襄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所属分店明细表》中“国家税务局、国税局、市局”修改为“税务局、市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三条中的“中心店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修改为“中心店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九、将《襄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襄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正文首部以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国家税务局、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系统”修改为“税务系统”;将第一条中“包括由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实施”修改为“包括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实施”。 十、将《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缴率)的公告》(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一条和附件:襄阳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缴率)中的“建筑安装2.6%”修改为“建筑安装1.5%”;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本公告除第十条第一款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外,其余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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