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的供应商本月给我们单位(一般纳税人)开了一张专用发票,我们采购不慎给丢失了,现在我们这样处理有什么不妥之处吗?1、供应商在本月他们当地税务局交完税后,让当地税务局开具此发票的完税证明。2、将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两份分别加盖他们的财务专用章。3、完税证明和盖章的记账联一并给我们寄过来,我们在下个月做账据此作帐。4、关于这样的发票我们在下个月可不可以抵扣?是去税务局还是在网上手工抵扣?5、这种情况下丢失的发票,税务局是否会罚我们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因此,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