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实行网络申报,电子缴税,公司在正常申报期限内做了纳税申报,账户上也有充足的钱缴纳税款,但税务局在申报期后3天通知我公司税款划缴不成功,需要缴纳滞纳金,请问这种情况,税务局是否可以征收滞纳金,是否有相关的政策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税务机关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根据您提到的情况,税务机关并没有发生以上错误,因此贵公司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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