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长住金管规字〔2024〕6号 2024-12-17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结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延长提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政策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二、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三、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铁路电力缴存职工应在缴存地或工作地)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调整全款购房提取时限。取消购房提取应在具备提取条件的24个月内办理的时间限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满半年以上申请提取。房屋所有权人个人婚前购买的自住住房,结婚满半年以上的,配偶可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 (二)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对户籍(地域)的限制。取消“购买异地自住住房,职工或配偶的身份证、户籍地、住房所在地地址应一致,明确到县一级”以及“以购买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或偿还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购房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的政策限制。 (三)曾因24个月提取时间限制或户籍(地域)限制未申请提取过的自住住房,在本通知施行后,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就此住房申请提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不变。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对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结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进行调整。 二、调整依据 1.《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2.《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1号); 3.《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3号)。 三、主要内容和解读 (一)将现行的阶段性提高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单人80万元,双人10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将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不低于20%。 (三)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1.提取条件。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铁路电力缴存职工应在缴存地或工作地)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购房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2.提取金额。职工及其配偶可分别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且不应超过申请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提取方式。职工可委托公积金中心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转至开发企业的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委托直付购房首付款),预售商品房划转至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收款账户,现售商品房划转至开发企业在公积金中心登记备案的基本账户;也可先支付购房首付款,在贷款放款后申请提取。 4.委托直付购房首付款办理流程 ① 确认委托直付金额。职工确认委托直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后,交付自筹部分的资金,并与开发企业一起向公积金中心出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确认书》; ② 进行直付信息预登记。职工通过线上渠道进行直付信息预登记,登记信息须与《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确认书》一致; ③ 签订购房合同。职工与开发企业签订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购买现售商品房的职工还须通过线上渠道确认合同备案信息。 5.贷款发放后提取购房首付款办理流程 ①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房主为职工配偶时提供),到公积金中心窗口申请办理购房首付款提取业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卡; ②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放款后,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贷款合同、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房主为职工配偶时提供),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申请办理购房首付款提取业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卡。 6.其他事项 ① 因职工个人原因、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情况,导致委托直付的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应自行补齐全部购房首付款金额; ② 若职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故未成功签订或解除的,开发企业或职工应无条件将已转账的提取金额足额退回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重新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③ 线上申请渠道包括“长春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手机APP;《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确认书》可在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网上服务-表格下载”中获取; ④ 未尽事宜参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1.取消对全款购房提取应在具备提取条件的24个月内办理的时间限制,职工在具备提取条件后,可结合自身需求自由选择提取时间; 2.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对户籍和购房地域的限制。因异地购房提取业务的信息核查时长不确定,推荐职工在购房地公积金中心“跨省通办”渠道进行业务申办; 3.曾因24个月提取时间限制或户籍(地域)限制未申请提取过的自住住房,在本通知施行后,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就此住房申请提取; 4.为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的真实性,对以下提取业务的申请时间做出调整:一是就全款购买的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的,应自不动产权证签发日期满半年以上申请提取;二是就配偶个人婚前全款购买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应自结婚满半年以上申请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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