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9]4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于你市公安部门已将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下放至县级车辆管理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49号           2009-2-25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请示》(马国税发[200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于你市公安部门已将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下放至县级车辆管理所。

  因此,同意你局将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下放至当涂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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