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2]16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05
摘要:对1999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如果能按要求单独计算软件产品的已纳增值税及税负,可以对其1999年10月1日以后销售的软件产品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国税函[2002]168号       2002-04-05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4]18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增值税减免审批事项及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04年10月29日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软件生产企业在申请返还超税负的增值税款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条款废止]河北省信息产业厅与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以联合文件下发的《准予登记的软件产品目录》;

  (二)河北省信息产业厅批准核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需返还税款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四)《河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申请审批表》。

  二、对企业生产销售的嵌入型软件产品,应分别核算其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收入、成本,并单独计算应交增值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嵌入型软件产品软件部分的销售收入=嵌入型软件产品全部销售收入-(硬件部分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制造费用)×(1+成本利润率10%)。

  软件产品应分摊的公共部分进项税额(水、电、办公用品等)=企业本期实际发生额×软件部分销售收入占嵌入型软件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三、关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起止时间问题,应区别对待:

  (一)对1999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符合增值税优惠条 件的,应自软件产品试销之日起分为2000年6月24日以前和2000年6月24日以后分别计算应返还的税额;

  (二)对1999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如果能按要求单独计算软件产品的已纳增值税及税负,可以对其1999年10月1日以后销售的软件产品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

  附件:河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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