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规定:食用植物油,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采购来的花椒通过低温物理方法制成花椒油不属于上述范围,不能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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