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一[1997]95号 1997-12-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对以返利名义取得的实物,凡对外销售或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征税;挪作他用的按取得时的价格计算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无论购销行为发生时间早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际取得的返还资金均应按规定计征增值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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