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条件。生产、经营规模小,无建帐能力,且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专业机构或地税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困难。 2、申请期限。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十五日内。 3、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6)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以上2、4、5款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 1、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实地核查。对实际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实,核查生产经营行为与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确认其是否符合准予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要求。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3、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后呈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 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后呈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四)决定 决定人为申请人所在地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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