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4]14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15
摘要:该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第14条设立和实施,该许可项目不收费,许可数量为每个设区市1至2家企业。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办税服务厅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地税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地税机关按照本程序的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八)撤销与注销

  1、撤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或者其上级地税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A)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2、注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B)行政许可人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C)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D)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九)资料归档

  行政许可资料由受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送法制机构备案。

  五、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程序

  该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2条、第33条设立和实施,该许可项目不收费,无数量限制。

  (一)申请

  1、条件。(1)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应税凭证的鉴证、公证单位,以及民航、铁路、公路运输、金融、保险等发放和办理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2)能够履行监督纳税人依法缴纳印花税义务的;(3)所取得的税款能够专户存储。

  2、申请期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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