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4]14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15
摘要:该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第14条设立和实施,该许可项目不收费,许可数量为每个设区市1至2家企业。

  (六)公告

  地税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1、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地税机关按照本程序的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需要变更《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的,地税机关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按规定核发新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2、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应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地税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需要变更《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的,地税机关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按规定核发新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八)撤销与注销

  1、撤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或者其上级地税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A)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2、注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政许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B)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C)行政许可人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D)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E)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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