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4]14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15
摘要:该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第14条设立和实施,该许可项目不收费,许可数量为每个设区市1至2家企业。

  3、告知利害关系人。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地税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听证。对于该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按照听证的规定进行。

  5、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局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 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局主管局长。

  (四)决定

  决定人为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管理工作的局长。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被核准的发票承印单位核发《发票准印证》。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为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受理机构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发票准印证》。

  (六)公告

  地税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税务网站上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1、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地税机关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需要变更《发票准印证》的,地税机关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发票准印证》,按规定核发新的《发票准印证》。

  2、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企业印制发票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应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进行公告。

  地税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撤销与注销

  1、撤销。承办机构为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或者其上级地税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A)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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