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4]14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15
摘要:该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第14条设立和实施,该许可项目不收费,许可数量为每个设区市1至2家企业。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发票准印证》。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2、注销。承办机构为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B)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C)行政许可人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D)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E)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发票准印证》。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九)资料归档

  行政许可资料由受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送法制机构备案。

  二、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的许可程序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许可程序

  该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第(五)项设立和实施,该许可项目不收费,无数量限制。

  1、申请

  (1)条件。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到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申请领购地税普通发票的,提供发票保证金或担保人,已办理过报验登记的。

  (2)申请期限:无

  (3)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A)《行政许可申请表》;(B)工商营业执照副本;(C)税务登记证副本;(D)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E)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及复印件;(F)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G)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H)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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