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以上(2)、(4)、(5)款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3、审查 审查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 (1)书面审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实地核查。对实际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实,核查生产经营行为与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确认其是否符合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要求。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3)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对不符合标准的, 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4、决定 决定人为申请人所在地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5、送达 送达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办税服务厅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6、公告 地税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供公众查阅。 7、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地税机关按照本程序的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8、撤销与注销 (1)撤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或者其上级地税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A)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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