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2)注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外出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 (B)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C)行政许可人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D)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E)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九)资料归档 行政许可资料由受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送法制机构备案。 (二)使用计算机开票的许可程序 该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7条设立和实施,该许可项目不收费,无数量限制。 1、申请 (1)条件。纳税人确实具备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人员及设备条件,并且制定了发票管理制度,可以正确开具和保管发票的。 (2)申请期限:无。 (3)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A)《行政许可申请表》;(B)工商营业执照副本;(C)税务登记证副本;(D)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E)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F)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以上(2)、(4)、(5)款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3、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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