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注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B)行政许可人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C)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D)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9、资料归档 行政许可资料由受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送法制机构备案。 (三)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许可程序 该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设立和实施,许可项目不收费,无数量限制。 1、申请 (1)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全省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 (2)申请期限:无 (3)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A)《行政许可申请表》;(B)工商营业执照副本;(C)税务登记证副本;(D)企业申请自印发票的票样;(E)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制度;(F)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G)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H)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以上(2)、(4)、(5)款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3、审查 审查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 (1)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实地核查。对实际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实,核查申请人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提交的企业自印发票式样是否符合发票基本要素。确认其是否符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要求。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3)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后呈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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