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国税函[2005]58号 2005-02-16 税屋提示——
1.依据闽国税发[2009]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21日起第三、四条条款废止。 2.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税务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企业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收缴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开票器具。”废止。
为了促进一般纳税人依法纳税,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加强对涉案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和管理,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税务管理人员在企业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发现企业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应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将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重新核定和限定企业每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被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换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管理局应派人员(两人以上)到企业,对企业上次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情况与其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是否相匹配,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合进行审查核实后,通知发票发售岗再予以换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如发现企业有涉嫌偷骗税或虚开或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送稽查。 二、经检查核实其有偷骗税、虚开发票等违反《征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稽查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后,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缴或停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部门在对涉嫌税务违法企业进行检查的过程中,需要收缴或停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国税发[2001]140号规定执行。 三、[条款废止]税务管理部门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发现企业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收缴和停止供应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条款废止]税务管理部门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发现企业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收缴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开票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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