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加强对销售住房发票的开具、审核、比对工作。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对营业税政策调整后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按季做出评估报告,并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制定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的定期比对制度、催缴制度,做到信息共享,交流及时,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 2005-0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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