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5]5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6-03
摘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受上述资料后,结合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的容积率资料和当地公布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普通住房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并出具免税证明(免税证明各市自定);对非普通住房实行差额征税,并开具完税证。

  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

  八、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九、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做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并将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各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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