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5]51号 2005-06-03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二)“对个人购买居住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和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与财政、建设等部门搞好配合,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的管理。 (一) 单位和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并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二) [部分废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销售该住房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复印件。 4.非普通住房还应提供购买住房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受上述资料后,结合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的容积率资料和当地公布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普通住房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并出具免税证明(免税证明各市自定);对非普通住房实行差额征税,并开具完税证。 二、为方便纳税人,各级税务、财政部门要积极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窗口征收房地产税收c对未设立窗口的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单位和个人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有关情况及时传递税务、财政部门。 三、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1号)的规定,要求售房者出具税务发票或完税(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税务发票或完税(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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