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232号 2005-08-17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真学习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纳税担保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办法。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要组织好本单位的各岗位干部认真学习,在思想上真正领会《办法》的精神,使各级税务干部能够认真运用好《办法》为纳税人服务,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领导、切实贯彻执行 《办法》的贯彻涉及征收、管理、稽查和法制等多部门,因此各部门要明确专人,做好组织领导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 三、加强部门协作,扩大对外宣传 各局应与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及评估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等相关部门就贯彻执行《办法》的工作进行必要的联系,密切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同时,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内容。 四、《办法》中所涉及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中。另行下发。 五、各局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