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持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收回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 (一)开展税务检查时,因不出示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而遭到被查对象拒绝检查二次(含)以上的; (二)在非执行公务活动中,利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地税机关形象的。 第十三条 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年度验审时间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1月。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年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本辖区内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年审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本级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年审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年审时要求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审核并提供申请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 (二)江西省地税系统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年审表(见附件3)。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