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36号 2006-3-20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西省地税系统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申请办理汇总表(略) 2、申请办理江西省地税系统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3、江西省地税系统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年审表(略)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5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是地税稽查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税务检查时,与《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并出示用以证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的法定专用凭证,是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前提之一。 第三条 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制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归口管理和统一制作、发放;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本辖区内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申请、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本级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申请和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 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每五年统一更换一次。换证具体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第四条 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为在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工作的国家公务员。 省地方税务局借调地税人员需要使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公务执行完毕后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收回。 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借调地税干部需要使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初审并向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公务执行完毕后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收回并在有效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交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县(市)地方税务局借调地税人员需要使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初审后上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审核后向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在公务执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收回,并上交给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有效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交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申报办理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时,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填报《江西省地税系统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申请办理汇总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申请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申请办理江西省地税系统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二)申请人二寸蓝色背景着税服免冠正面彩照; 因遗失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而需申请补办的,应提供刊有该遗失检查证作废声明的报纸; 因损毁或税收检查管辖区变化而补办或重新办理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应交回原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日常管理,建立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发放、收回情况登记簿,认真落实好登记工作。要加强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核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 稽查人员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八条 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用作他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或者故意损毁。 第九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如有遗失,必须在遗失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并自行在设区市及以上主要报纸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条 下列情况可以补办或重新办理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 (一)遗失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且已报告,并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的; (二)因工作调动,地税检查管辖区发生变化的; (三)因损毁且已经向主管领导报告的。 第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交回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 (一)被辞退或被开除; (二)调离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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