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30号 2008-02-19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由设区市国税局办理。 二、《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由设区市国税局负责进出口税收管理的部门填写,并经负责所得税管理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审核签章。 三、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比照其它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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