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162号 2008-04-17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总局文件第二条废止”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本《通知》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尚未开发完工的产品,应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期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后按照实际利润进行调整; 二、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附送有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证明资料的,一律按照销售非经济适用房规定执行; 三、对已按照原有办法进行一季度纳税申报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开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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