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10]254号 2010-08-12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镇江南泰对外经贸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镇国税发〔2010〕1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对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委托生产企业进行修理修配收回后出口的,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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