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捐赠”、“赠送”辨析

来源:税屋 作者:haihan235 人气: 时间:2011-01-03
摘要:1、在私法体系中。 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有三种类型:一般赠与、公益事业捐赠、附义务赠与。 《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就属于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规定的...

1、在私法体系中。    
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有三种类型:一般赠与、公益事业捐赠、附义务赠与。
    
《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就属于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的一个重要部分。公益事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公益事业,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行为。

2、在税法体系中。    
捐赠(公益性捐赠)是企业所得税中的称呼,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法上的观点来说,认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一切支出属于不符合商业经营常规和不合理的事项,而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内限额扣除是一个优惠政策。
    
赠送(无偿赠送)是流转税种(如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称呼,我们应该注意到新的营业税条例和增值税条例都将原来是“赠与”修改为“赠送”。在流转税法上的观点来说,所有企业的流转行为都是有偿的商业经营事项,而对单独赠送营业税劳务只是一个特殊免征政策。
   
赠与(或者继承)是个人所得税(即财产税)中的称呼。在个人所得税法上的观点来说,认为个人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实质性所得才能给予征税,而对个人赠与(或者继承)行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范围,暂不征(代扣)个人所得税。

3、根据以上总结分析:    
在企业与公益事业单位之间的赠与行为是捐赠(公益性捐赠),不存在于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者企业与自然人之间。
    
在自然人与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赠与行为是赠与(或者继承)。
   
除以之外的赠与行为是有偿赠送的商业经济活动(即税法不承认无偿赠与行为)。

股权赠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征管困难的——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会消耗大量的行政资源,因为:    
1、股权不属于货物和不动产,交易流动时有计税价格。股权的价值是权益收益,权益计量比较困难。
    
2、同样是国务院的规定:股权登记没有要求提供纳税证明,但是房屋登记需要提供纳税证明,这样对个人股东赠与股权,向受赠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比较困难,但是对于受赠不动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则比较方便。
  
3、赠与股权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代缴代扣行为。即企业没有没有这个义务。赠与人也没有所得,也没有纳税义务。
股权赠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法上目前没有依据,因为个人所得税法还没有把个人列入关联方中,如果是转让出让是可以核定的——符合税法规定公平交易的核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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