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61号)(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企业因内部职工挪用资金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只要符合以上政策规定,并能够提供上述证据资料的,按照《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61号)(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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