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符合条件的可以从2009年起减免营业税,请问是否减免营业税的同时相应减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三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第八条规定,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只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规定办理。因此,直接减免的营业税不用实际缴纳,也就不用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而根据财税[2010]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2010年5月13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如果是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则今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以已经抵减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后的应缴纳营业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实际上也抵减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如果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办理了退税,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第三条规定,“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1994年以后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86]1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因此,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则也相应退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返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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