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120号 2007-08-20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11]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本法规规定的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经研究,现就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大学科财税[2011]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科技园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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