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2]380号 2002-8-28
为了加强税务登记管理,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地税系统使用《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以下简称“汇总缴纳证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加强税务登记信息的沟通,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 二、纳税人设立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协助其分支机构所在税务机关做好有关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三、《汇总缴纳证明》的使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后,应为纳税人开具《汇总缴纳证明》,并及时通过北京市地税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邮箱”将开具了“汇总缴纳证明”的纳税人名单传到分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证明对纳税人进行管理。 各局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 )证字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 附: 汇总缴纳情况表 地方税务局(分局): (总机构名称及计算机代码) 为我局管辖户,该总机构在你区设立名为 的分支机构,现到我局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手续。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为加强税源控管,特将分支机构汇总缴纳税款情况告知你局,并请你局按规定予以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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