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3]13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同城通办涉税[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26
摘要: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办税服务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闽地税[2013]147号)的要求,对所有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涉税业务,要求在各管征局范围内全面实现“同区通办”。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同城通办涉税[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3]131号       2013-12-26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上级要求和市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办税服务标准化建设,共享纳税服务资源,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市局决定在前期14项“同城通办”涉税(费)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扩大,对包括已通办业务在内的42项涉税(费)业务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业务处室要密切配合,对扩大的通办业务要及时组织修订相关业务规程,对未通办业务要统一业务规范,为下一步继续扩大“同城通办”和“一站式”服务创造条件。

  二、各基层局要结合办税服务厅(室)的整合,积极将有限职能的办税服务室升级成全职能的办税服务厅,优化资源配置,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标准化办税(费)服务。

  三、各办税服务厅要认真落实,加强柜台人员业务培训,新增业务视情况安排前、后台人员分工处理,确保通办业务推广到位;要加强风险防范和问题应对,对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四、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办税服务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闽地税[2013]147号)的要求,对所有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涉税业务,要求在各管征局范围内全面实现“同区通办”。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费)业务“同城通办”项目内容一览表

序号

业务类别

业务内容

办理时限

1

涉税登记

设立登记(包括单位登记、个体登记、临时登记、扣缴登记)

即来即办

2

变更登记(包括税务登记证项目变更和非税务登记证项目变更)

即来即办

3

停业登记

即来即办

4

复业登记(应向原先受理停业登记的办税服务厅申请)

即来即办

5

纳税人银行帐号登记及变更

即来即办

6

税务登记证遗失补证

即来即办

7

税务登记验换证

即来即办

8

外管证开具及缴销

即来即办

9

建安项目登记(仅限新增登记,不含变更和注销)

即来即办

10

非居民税收项目登记

即来即办

11

个人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即来即办

12

收入支付信息登记、变更及注销(不含外籍人员)

即来即办

13

涉税认定
(含变更)

网上申报户认定

即来即办

14

TIPS电子缴税协议

即来即办

15

表报认定

即来即办

16

残障金征收方式认定

即来即办

17

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认定

即来即办

18

个人网上申报功能开通

即来即办

19

涉税申报

综合税费申报(不含逾期申报)

即来即办

20

代扣代缴申报(不含逾期申报)

即来即办

21

延期申报申请

即来即办

22

财务报表报送

即来即办

23

鉴证报告报送

即来即办

24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

即来即办

25

其他涉税资料报送

即来即办

26

发票业务

代开发票(仅限于《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私房出租、无税单开票、“营改增”后续发票业务以及已领购地税发票纳税人的代开申请暂不实行同城通办)

即来即办

27

涉税证明

一般完税证明

即来即办

28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即来即办

29

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原转账完税证明)

即来即办

30

规费业务

社保登记

即来即办

31

变更社保登记

即来即办

32

单位职工参停保(不含最后一名参保人员停保)

即来即办

33

独立个人参停保

即来即办

34

城乡居民参停保

即来即办

35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即来即办

36

社保费申报

即来即办

37

社保费年度申报

即来即办

38

社保费补缴

即来即办

39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即来即办

40

价格调节基金申报

即来即办

41

工会经费申报

即来即办

42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即来即办

备注:
  1.“同城通办”指的是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本表格所列举的涉税(费)业务时,可以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地税管征机关的限制,就近选择到全市范围内任一地税办税服务厅(不含办税服务室)办理,由办税服务厅人员按业务要求受理后,对即办业务进行即时办结,对审批业务进行受理转办,纳税人提交的纸质资料经影像系统扫描后就地归档。
  2.纳税人若存在以下情形的,暂不实行“同城通办”,纳税人应前往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1)非正常状态
  (2)注销状态
  (3)有未处理的欠缴税费记录(上门补缴所欠税费的除外)
  (4)有未处理的行政处罚记录(上门缴纳罚款的除外)
  (5)社保账目纠错、退费及其他审批类的社保业务
  3.纳税人备齐申请业务所属资料即可办理,不再要求经税收管理员或其他人员审核同意。
  4.直属税务分局的税务大厦办税服务厅和涉外税务分局的办税服务厅暂不受理个人的社保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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